故意少分婚内财产,能逃避债务吗?

2023-07-01 05:09:21 来源:互联网


(相关资料图)

2020年7月,陈某与林某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归女方林某抚养,婚后出资购买的两套房屋所有权以及公司股份归女方林某所有,另一套房屋所有权归男方陈某所有。而归陈某所有的房屋已于2019年5月29日被陈某向案外人抵押,用以担保200万元借款,且正处在拍卖状态。陈某曾欠黄某90万元,因陈某未清偿到期债务,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陈某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某所有的约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本案中,在陈某对外负债之后,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其中财产分割明显倾向女方。虽然二人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归林某抚养,但同时也约定,女儿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由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男女双方需共同承担女儿上大学的学费直至毕业为止,因此陈某并未因较少分得婚后房产而减少承担女儿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支出的义务。那么财产倾向于林某也就没有意义。在此情况下,男方陈某少分婚内财产,导致其偿债能力减弱。不管二人离婚是否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该行为都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陈某与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某所有的约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债权人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可以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里提醒大家,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若想投机取巧,借离婚之便逃避本有能力履行的债务,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失去了个人信誉。每个人都诚信守约、一诺千金,才是社会和谐有序的基石。

关键词:

Copyright ©  2015-2022 今日甘肃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2022022245号-14   联系邮箱:435 226 40@qq.com